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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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启荣诉你公司请求依法裁决你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3日的工资共计33596元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李启荣及第三人(钱杜湖)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紫劳人仲裁字〔2022〕9号)。裁决结果:你公司向李启荣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3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玖拾陆圆整(¥32596.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本裁决不服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李启荣支付上述工资待遇。
特此公告。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