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盛華的八千萬
梁啟明冇有回答。
他看著薑眠,臉上還維持著體麵:“薑眠,現在撤訴還來得及。”
薑眠看了一眼法院大門:“梁總,您站在這裡說這句話,多少有點不尊重建築功能。”
旁邊有記者冇忍住笑出聲。
梁啟明臉色一沉。
盛華法務立刻擋在前麵:“薑小姐,請不要在法院門口進行輿論表演。”
薑眠點頭:“同意。我們進去說法律。”她轉身進門。
秦晝跟在她身側,葉思寧已經在安檢處等。
傅安衍的車停在路邊,他冇有下車。
薑眠進門前回頭看了一眼。車窗半降,傅安衍坐在後排,手裡拿著一份文件。
他朝她點頭。
薑眠收回視線,走進法院。
庭審開始後,盛華方先陳述。
他們強調合同有效,薑眠在合約期內私自接洽影視項目和商務活動,嚴重違反經紀協議,應支付違約金八千萬。
法官問:“八千萬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盛華法務遞交材料:“包括公司培養成本、宣傳投入、商務損失、影視資源損失及藝人違約造成的預期收益損失。”
法官翻了幾頁:“培養成本具體明細?”
盛華法務說:“詳見附件。”
法官繼續問:“附件中有一項三年前電影項目資源置換費用,該項目受益人為陸景知,為什麼計入薑眠違約成本?”
盛華法務停了一下。旁聽席上有人低頭記筆記。
梁啟明臉色微變。
盛華法務說:“該項目屬於公司整體資源運作,薑眠女士當時自願配合簽署補充協議。”
葉思寧立刻起身:“我方不認可。第一,該項目實際受益人與薑眠無關。第二,所謂補充協議存在重大誤導和顯失公平。第三,我方已提交聊天記錄和錄音,證明盛華及陸景知曾向薑眠承諾該項目不會由其承擔成本。”
法官看向盛華方:“對方提交的聊天記錄,你方是否認可真實性?”
盛華法務說:“需要鑒定。”
葉思寧說:“我方已提交原始設備,願意接受鑒定。”
法官記錄後,繼續問盛華:“對外合同與內部補充協議為何分開簽署?內部補充協議中的收入扣款是否向藝人充分說明?”
盛華法務額頭出了汗:“這是行業慣例。”
法官抬頭:“請回答法律問題,不要回答行業慣例。”
旁聽席安靜下來。
薑眠坐在原告席,低頭翻材料,嘴角壓住。
秦晝在旁邊輕輕咳了一聲,提醒她彆太明顯。
盛華法務硬著頭皮說:“公司有告知。”
葉思寧遞交錄音文字稿:“錄音第四段中,盛華負責人明確表示,對外合同給監管看,內部補充協議按公司規矩走,並要求薑眠不要追問。該表述足以證明盛華存在規避審查和未充分說明的主觀意圖。”
法官接過材料。
梁啟明的臉色徹底難看。
盛華方申請不公開播放錄音,理由是涉及公司商業秘密。
葉思寧反駁:“該錄音涉及合同效力和收入扣劃,不屬於依法應保護的商業秘密。即便涉及隱私,也可在庭內核驗。”
法官短暫合議後,允許庭內播放關鍵片段。
錄音響起,梁啟明的聲音清清楚楚:“藝人都這麼簽。對外那份給監管看,對內這份按公司規矩走。你不懂就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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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結束,法庭裡安靜了幾秒。
法官問盛華方:“錄音中的聲音是否為梁啟明?”
盛華法務看向梁啟明。
梁啟明握緊手,他說:“時間太久,我需要核實。”
薑眠抬眼。
葉思寧說:“我方申請進行聲紋鑒定。”
法官準許。
接下來,葉思寧圍繞違約金條款發問。
“薑眠簽約盛華期間,實際獲得影視主角資源為零,a級商務為零,公司所謂培養成本中,超過百分之六十無法對應到薑眠本人。盛華卻主張八千萬違約金,明顯過高。”
盛華法務說:“藝人近期熱度大幅上升,提前解約會造成公司預期收益損失。”
葉思寧反問:“薑眠近期熱度上升,是因盛華安排資源,還是因她自行參與綜藝、周予白導演選角及公眾事件形成?”
盛華法務又停住。
秦晝低頭寫了幾個字,推給薑眠看。
【他想說是公司培養,又怕問資源明細。】
薑眠回了兩個字:【憋著。】
法官問盛華:“你方是否能證明薑眠近期主要資源由盛華促成?”
盛華法務翻材料。翻了半天,隻找到幾份早年站臺、低價網劇和雜誌內頁。
葉思寧遞交《長夜無聲》選角溝通記錄。
“《長夜無聲》由周予白導演團隊直接接洽薑眠及秦晝,與盛華無關。盛華在本案起訴前後未對薑眠提供實質經紀服務,卻仍以全額違約金主張控製藝人職業自由。”
法官記錄。庭審持續兩個小時。盛華從一開始的強硬,逐漸變成被動解釋。
八千萬違約金被一項項拆開後,連旁聽記者都看明白了,這裡麵有大量無法自洽的賬。
休庭期間,薑眠走到走廊喝水。
梁啟明走過來,秦晝立刻擋住。
梁啟明壓著火:“薑眠,你真要把事情做絕?”
薑眠放下水杯:“梁總,您現在說話很像輸了牌還怪牌桌。”
梁啟明臉色鐵青:“你以為解除合約就結束了?娛樂圈不是法院說了算。”
薑眠看他:“這句話我建議你再大聲點,讓記者也聽聽。”
梁啟明閉嘴。
葉思寧走過來:“薑眠,準備進去了。”
薑眠轉身前,說了一句:“梁總,八千萬你要不到了。後麵該我算賬。”
梁啟明盯著她背影,手指發緊。
下午,法庭圍繞解除合約進行質證。
盛華試圖證明薑眠嚴重違約。他們列舉她公開分手、直播發言、拒絕公司安排的商務等行為。
葉思寧逐項反擊。公開分手屬於個人情感關係,不構成經紀合同違約。
直播發言涉及對不實輿論反擊,盛華無法證明實際損失。
所謂拒絕商務中,有兩項活動未提供正式合同,一項活動現場存在陪酒風險,薑眠拒絕有合理理由。
法官問:“盛華是否為薑眠繳納相關收入分成?是否定期提供賬目?”
盛華法務說:“有內部記錄。”
葉思寧說:“我方從未收到完整賬目。且法院保全資料顯示,多份收入代收確認表簽名疑似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