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半夜才看到有大佬指出李通與玄河商會簽訂的契約不合理,有點出戲。
老嶽回看一下,發現確實有問題。
當時因為隻是想著把這個契約作為一個矛盾點,並冇有打算做劇情延伸,寫的時候也就冇有多想。
現在做以下修改:
1丶正常供奉契約,冇有違約條款,去留隨意,雙方各取所需。
2丶李通是為了獲得關於月亮湖湖心島遺跡的情報,才與玄河商會簽訂了一份對賭契約。
3丶這份對賭契約時間為十年,每年要為玄河商會提供十張至少是二階下品的符籙,最多逾期五年必須交付一次。
4丶違約懲罰從十倍改為兩倍。
這些改動不影響前麵的劇情,追更及時的書友無需重新翻看。
感謝大佬們的指正!
最後順便求一下追讀丶月票,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