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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死了,凶手是我丈夫。但真正的凶手,是那個人。”
她冇寫“那個人”是誰。
但範宸知道。
趙泰河。
他合上日記本。
封麵是黑色的,有一個模糊的手指印。紙頁的邊緣有些脆,輕輕一碰就會碎。
“林溪,拍照。每一頁都要。”
“是。”
林溪拿出手機,一頁一頁拍。手指還在抖,但每次按下快門之前都會先深呼吸。
範宸走到窗邊。
窗外,陽光很好,照在老梧桐樹上,葉子金黃。
但他覺得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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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江徹打來電話。
“老範,搜查令批下來了。”
“好。張勇家,仔細搜。”
“林溪發給我的日記照片我看了。”江徹頓了頓,聲音有點沉,“這案子不簡單。”
“嗯。”
“張勇背後有人。”
“趙泰河。”
“證據呢?”
“日記裡有。”範宸說,“李芳看見趙泰河在福壽裡挖東西。”
“挖什麼?”
“不知道。但一定很重要。”
江徹沉默了幾秒。
“行。我帶人去了。有消息打給你。”
“小心。”
掛了電話。
範宸站在白板前。
白板上已經寫滿了字和線,像一張蜘蛛網。
他拿起筆,在張勇的名字後麵寫:家暴史、撒謊。在李芳的名字後麵寫:日記、看見趙泰河挖東西。
然後畫了一條線,把“趙泰河”和“福壽裡”連起來。
“趙泰河,你到底埋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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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小時後。
江徹打來電話。
“老範,找到了。”
“什麼?”
“張勇家衣櫃夾層裡,有一把刀。帶血的。”
範宸心裡一沉。
“血型?”
“和李芳的一致。初步判斷是凶器。刀是普通的水果刀,刀刃上有缺口,可能是捅的時候碰到了骨頭。”
“還有嗎?”
“還有一張銀行卡。開戶人是張勇,但近半年有大額資金入賬,每個月兩萬。來源不明。”
範宸攥緊手機。
“兩萬?”
“對。連續六個月。”
“那就是十二萬。”
“對。”
“誰打的?”
“查不到。彙款賬戶是境外空殼公司。轉了三四手,追不到源頭。但時間和李芳第一次看見趙泰河挖東西的時間吻合。”
範宸沉默。
十二萬。
一條人命的價錢。
“還有嗎?”
“日記本的照片我們看了。李芳寫的‘看見趙泰河挖東西’,時間、地點都很清楚。我派人去福壽裡那片廢墟挖了。”
“挖到了嗎?”
“還冇。那片廢墟太大了,得挖一陣。全是碎磚爛瓦,還有野貓。”
“繼續挖。”
“行。”
掛了電話。
範宸把手機放在桌上。屏幕暗了又亮,亮了又暗。
林溪看著他。
“師父?”
“凶器找到了。張勇的。”
林溪倒吸一口氣,手捂住了嘴。
“他真的是凶手?”
“是。但不是唯一。”
範宸走到窗邊。
“趙泰河讓他殺的。”
“為什麼?”
“因為李芳看見了他不想讓人看見的東西。”
林溪沉默。
窗外的風吹進來,吹動桌上的日記本,紙頁嘩啦響。
“那……那個盒子裡到底有什麼?”
“不知道。但很快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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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
江徹又打來電話。
“老範,挖到了。”
範宸的心跳快了半拍。
“什麼?”
“一個鐵盒,生鏽了。埋在福壽裡23號院子的牆角下。用鐵鍬挖了半米深才挖到,上麵壓著碎磚。”
“打開了嗎?”
“還冇。等你來。”
“我馬上到。”
掛了電話,範宸拿起外套。
“林溪,走。”
“去哪?”
“福壽裡。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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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壽裡。
夕陽把廢墟染成暗紅色,像血。
挖掘機已經停了,幾個工人站在旁邊,抽煙,煙頭在暮色裡一明一滅。江徹蹲在坑邊,手裡拿著一個鐵盒。
生鏽了,但還能看出原來的顏色。深綠色,像軍用的,表麵有刮痕。
範宸走過去。腳下的碎磚瓦礫硌著鞋底,每一步都發出哢嚓聲。
“打開了嗎?”
“等你。”
範宸蹲下,接過鐵盒。
很沉。盒子的邊角已經鏽蝕,手指摸上去有粗糙的鐵鏽顆粒。
他用指甲刮掉表麵的鏽,露出一個鎖扣。冇鎖,隻是扣著,但鏽住了,掰了一下冇動。
江徹遞過一把螺絲刀。
範宸撬開鎖扣,哢嗒一聲,蓋子鬆了。
他深吸一口氣,打開了。
裡麵有一個牛皮紙信封,發黃,邊角卷起,上麵寫著“小月親啟”三個字,字跡工整。
一個布娃娃,燒焦了一半,棉花從破洞裡露出來,已經發黑。
還有一張照片。黑白,泛黃,邊角有折痕。
照片上,一個男人抱著一個小女孩。男人穿著舊軍裝,很年輕,頭發烏黑。小女孩紮著辮子,笑得眼睛彎彎的。
男人是趙泰河。
年輕很多,冇有白發,左手完整。
小女孩是小月。
七歲,紮著兩條辮子,笑得很開心。和他記憶裡一模一樣。
照片背麵寫著一行字:“小月三歲,爸爸永遠愛你。”
範宸攥緊照片。紙很脆,他怕弄碎,又鬆開一點。
“這是趙泰河埋的。”
“他埋自己女兒的照片?”江徹皺眉。
“不是照片。”範宸翻開信封,“還有彆的。”
他抽出信封裡的東西。
一疊紙。發黃,有黴味,紙張已經變得很脆,翻的時候要很小心。
第一頁:標題《福壽裡地塊拆遷補償協議》。乙方:趙泰河。甲方:濱城市國土資源局。日期:1995年。公章還在,紅色的,有點褪色。
“1995年的拆遷補償協議?”江徹湊過來,眼睛眯起來。
範宸繼續翻。
第二頁:《濱城市老城區改造項目資金撥付明細》。金額:500萬。收款方:趙氏建築有限公司。備註欄寫著“拆遷安置款”。
第三頁:《關於福壽裡地塊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結論:意外。調查人:王鐵頭。簽字歪歪扭扭,像是手在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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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
“凡有接觸,必留痕跡。”凶手在犯罪現場一定會留下或帶走某種痕跡——毛發、纖維、指紋、dna等。法醫通過顯微鏡下的微量物證,能重建案發過程。張勇家的刀上留著李芳的血,趙泰河的信紙上留著他的指紋,這就是物證。